2005年10月1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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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贬损人格被判侵犯名誉
沈汝发 陈立烽

  利用网络发表言论贬损他人人格,是否侵犯名誉权?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认定被告利用互联网发表的言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害,并限期在侵权范围内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张伟因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之间存在保险代理合同纠纷,分别于今年6月2日、6月4日在中国平安BBS论坛的人生百味频道、于6月10日在保险维权网“我要咨询律师”BBS论坛上发表相关言论,使用“龌龊嘴脸”等有侮人格的话语,对原告形象进行描述。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该侵害原告名誉行为,并在有关网站和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网络上多次使用有侮人格的话语对原告人格进行贬损,实施了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影响了他人对原告的客观评价,故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